房主在购买房屋后,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享有以下权利:
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房主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房主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共有场地可以有偿或无偿地优先使用,并有权参与分配经营共有部分所得的收益或因共有部分征收、征用所获得的补偿。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小区重大管理事项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其他业主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享有一票否决权:
如果其他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或者违反约定使用房屋,房主有权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
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撤销权:
业主有权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提出异议,并在法定条件下撤销这些决议。
知情权和监督权
业主有权了解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
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确保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代表自己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规定和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房主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小区的管理和决策,维护自身和其他业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