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主任在业主委员会中担任重要角色,拥有以下权力:

监督权

业委会主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包括服务质量、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等方面。

审核权

业委会主任有权审核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决算等,确保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召集权

业委会主任有权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代表权

业委会主任有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审议权

业委会主任有权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管理权

业委会主任需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使用,防止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反馈权

业委会主任需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大会反馈,协调及增进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这些权力使得业主主任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