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职业史与既往病史:
记录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包括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及其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资料:
涉及职业病诊疗的相关资料。
其他有关资料: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相关资料。
这些内容旨在全面记录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及其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情况,为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这些档案也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能够获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并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其职业病防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