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行为违反了 《民法典》和 《建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违反的法律如下: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此条款允许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部分工作分包,并非完全禁止转包。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和 第二十九条:
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二十八条指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禁止违法分包的行为,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详细规定了转包的定义,即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予以细化规定。
综上所述,转包行为因违反上述法律条款而无效,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