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一般自 拆迁补偿方案或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发下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实施房屋征收前一次性发放补偿费用。此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因此,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时间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通常不会超过3个月。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被征地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具体发放时间可能会受到当地政策、合同条款等因素的影响,但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补偿款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