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权利受到损害已经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此外,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定类型的请求权可能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例如,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为四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综上所述,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其他时效规定。如果需要了解特定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