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要受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管。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上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监督职责,以确保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并处理可能出现的违法或失误情况,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责,并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综上所述,法院既受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管理和监督,也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管,这种双层监管体系旨在保障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