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留叙利亚孤儿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条件,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整理的步骤和要求:

收养人条件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患有严重疾病的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正当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周岁,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如有配偶,须征得配偶的同意,并共同收养

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收养程序

提交申请:

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及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材料审核:

收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登记与发证:

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并发放《收养登记证》。

注意事项

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送养需有正当理由,如父母存在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可能。

请根据上述条件和程序操作,并关注当地法律和程序的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