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女职工的产假规定如下:
1. 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
2. 根据生育情况,女职工还可以享受额外的产假天数:
一孩增加产假60天。
二孩增加产假70天。
三孩增加产假80天。
3. 如果女职工难产,产假增加15天。
4. 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5.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
6.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享受42天产假。
7. 男方护理假累计不超过25天。
8. 产前检查陪护假累计不超过5天。
9. 哺乳假最长可达12个月。
申请流程通常包括:
1. 填写相关申请表,如《女职工休生育假申请表》和《女职工生育假销假申请表》。
2. 部门核准、签字、盖章。
3. 人事处审核同意。
4. 休完产假后,需填写销假申请表,并进行相同的核准流程。
请根据个人情况和单位政策,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产假和相关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