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上海晚育产假的规定如下:

基本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情况下,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生育假:

考虑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因此,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

配偶晚育护理假:

符合晚育条件的妇女,其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综上所述,上海晚育产假为 128天,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和额外的30天晚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