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登记应当在以下地点进行:
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
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林木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林权质押
应当到县级林权登记机关登记。
总结:
林权登记应根据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类型,向相应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该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和核发林权证。具体登记地点包括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县级林权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