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护假,也称为陪产假,是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在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目前,陪护假的具体规定主要 见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生育条例中,而不是由国家的法律统一规定。

虽然国家层面的法律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对陪护假作出具体规定,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和条例对陪护假有明确的规定。例如:

上海:

晚育的夫妻男方享有3天陪产假。

河北:

晚婚晚育的夫妻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重庆: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

深圳:

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广东:

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陪产假10天。

湖南: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北京:

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天津:

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浙江:

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广东:

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河北:

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

山西:

每年不超过15天照料假。

内蒙古:

每年累计20天陪护假。

辽宁:

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黑龙江:

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云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陕西:每年不低于15天。

厦门:

独生子女享每年10天照护假。

河南四川广州等地也有针对独生子女的陪护假规定,具体条件和福利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陪护假的具体规定因地区而异,建议查询当地最新的计划生育条例或相关法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