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护假,也称为陪产假,是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在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目前,陪护假的具体规定主要 见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生育条例中,而不是由国家的法律统一规定。
虽然国家层面的法律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对陪护假作出具体规定,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和条例对陪护假有明确的规定。例如:
上海:
晚育的夫妻男方享有3天陪产假。
河北:
晚婚晚育的夫妻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重庆: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
深圳:
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广东:
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陪产假10天。
湖南: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北京:
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天津:
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浙江:
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广东:
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河北:
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
山西:
每年不超过15天照料假。
内蒙古:
每年累计20天陪护假。
辽宁:
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黑龙江:
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云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陕西:每年不低于15天。
厦门:
独生子女享每年10天照护假。
河南、 四川、 广州等地也有针对独生子女的陪护假规定,具体条件和福利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陪护假的具体规定因地区而异,建议查询当地最新的计划生育条例或相关法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