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是指 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这种代理关系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在民事诉讼中:

当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没有法定代理人时,法院可以指定一名代理人代表该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

在法定代理人之间出现推诿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作为代理人。

根据劳动争议委员会的指定:

在劳动争议中,若劳动者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劳动争议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代理人代表该劳动者参加活动。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例如,在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有争议且无法确定代管人时,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

指定代理的特点在于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由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直接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因此代理权是法定的,代理人必须按照指定机关的指示行使代理权。

综上所述,指定代理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有效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