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指 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或表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这种代理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核心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尽管行为人实际上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或表示,使得善意第三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并据此与行为人进行了交易。这种信赖的产生,往往源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如未及时撤销过期的授权书、未公开代理权终止的信息等。
甲公司常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此案例中,乙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因为甲公司未通知丙公司其授权已撤销,导致丙公司善意地相信乙仍有代理权,并与之订立合同。根据表见代理的原则,甲公司需承担乙与丙公司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
某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活动,而实际上这些单位或个人经营上各自独立,并没有划入该法人的范围。当这些“分支机构”与相对人发生纠纷时,牵头单位则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根据表见代理的原则,由于牵头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自己名义活动,且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牵头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了一份数量和付款方式都与被代理人真实意思不相符的合同,但被代理人未及时撤销过期的授权书。在此情况下,由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未及时撤销过期授权书),导致相对人善意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与之订立合同。根据表见代理的原则,被代理人需承担该合同的法律后果。
通过这些例子可以看出,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确保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可信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