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视力残疾:

指各种原因导致的双眼视力低下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盲和低视力。

听力残疾:

指各种原因导致的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言语残疾:

指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肢体残疾:

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四肢或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及活动受限或参与局限。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

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精神残疾:

指各种精神疾病或损伤导致的精神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多重残疾:

指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

此外,伤残等级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如一级至十级伤残,其中一级伤残为最严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特殊医疗依赖,无法自理生活的大部分或全部时间;十级伤残为最轻,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这些分类和等级有助于对伤残人员进行更细致的管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