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
例如,学校教师、科研人员等,在寒暑假期间已享受了长时间的休息,因此不再额外享有年休假。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职工
若职工因个人原因长时间请假,且单位未因此扣减其工资,则视为职工已在一定程度上享受了休息权益,因此不再享有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职工
此类职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以保障单位的用工效率。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职工
同样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
这类职工也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职工的休息权益与单位的用工需求,确保在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的同时,也能维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如果职工因特殊情况未能享受年休假,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