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催告一般从当事人收到决定书 15日后开始。具体而言,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涉及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等。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为催告期,若当事人在此期间仍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进一步采取措施。

因此,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后即开始计算催告期,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为正式的催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