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轻重伤需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该标准将伤情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三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明确的判定条件。以下是轻伤和重伤的具体判定标准: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功能、丧失其他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容、丧失听觉、丧失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其他功能、丧失其他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影响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头皮擦伤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厘米。

头部受到冲击形成血肿或裂开。

面部非贯穿性软组织创伤,留下疤痕或色素改变。

眼睛受到打击,对外观产生明显影响。

鼻骨粉碎性骨折、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重伤:

导致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痪、偏瘫、截瘫等。

导致失去听觉、失去视力、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影响的损伤。

导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等。

导致心脏损伤、肺损伤、肝功能损害等。

需要注意的是,伤情鉴定应以法医检查为准,被鉴定人就诊时的病历记录不能替代法医检查。如果需要判定伤情,可以向当地有资格的机构提出伤情鉴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