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进行鉴定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查明事实真相:

鉴定是证明待证事实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有效手段。当法官遇到超出其专业知识范围的问题时,必须通过专业鉴定来查明事实真相。

提高证据效力: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其证明力通常大于其他形式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为了收集证明力较高的证据,会尽量申请鉴定。

当事人单方鉴定的反驳: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可能不被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足够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通常会准许。

司法鉴定的权威性: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如果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认定其证明力。这使得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

确定诉讼标的额:

通过鉴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案件事实和自身在诉讼中的证据优势地位,从而明确诉讼请求,这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缓和当事人矛盾:

鉴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有助于缓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

补充法官知识不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法官遇到其不具有特别知识的事项,需要通过鉴定来补充其不足,以确保正确判断。

专业性问题判断:

司法鉴定能够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为法院提供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进行鉴定主要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提高证据效力、处理当事人对单方鉴定结论的反驳、增强司法鉴定的权威性、确定诉讼标的额、缓和当事人矛盾、补充法官知识不足,以及专业性问题判断。这些原因共同推动了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广泛采用鉴定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