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追权是指 沿海国主管当局在发现外国船舶违反其法律或规章后,对该船舶进行的连续不断的追赶,直至公海,并可以采取拿捕、带回本国港口审讯等措施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海自由原则的例外,旨在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行使紧追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起始地点:
紧追必须从沿海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开始。如果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紧追也可以在该海域开始。
连续性:
追逐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不得中断。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能开始紧追。
终止条件:
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权立即终止。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政府服务船舶或飞机行使。
主体资格:
行使紧追权的主体必须是军舰、军用飞机和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
紧追权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它旨在打击跨国犯罪、维护海洋秩序和保障国家安全。然而,行使紧追权时也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免引起国际纠纷和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