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东西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返还遗失物的义务:

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将遗失物返还给权利人,这是拾得人的基本义务。

通知义务: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或者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请求支付保管费用的权利:

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

请求支付悬赏报酬的权利:

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拾得人在领取遗失物时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悬赏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留置权:

如果权利人未支付必要费用或者未按照悬赏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直至其支付相关费用或履行承诺。

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情况下,将丧失上述权利,并且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信息基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至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