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上现有的用益物权包括以下几种:

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所属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主要用于建造住宅。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户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基础。

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工业、住宅、商业等多种用途。

居住权:

自然人对住宅房屋的使用权,侧重于居住目的,近年来在《民法典》中新增加。

地役权:

一项较抽象的权利,允许权利人为了自己的土地的便利使用而对他人的土地加以限制或使用的权利。

相邻权:

这是所有权人对相邻权利人行使权利时给予的便利,并非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

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

这些用益物权均是为了促进物的利用和效用,所有权人通过用益物权可以实现一定的利益,而用益物权人在使用用益物权的过程中也可以实现一定的利益。用益物权的权能相较于所有权而言有一定的限缩,具体表现为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但不包括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了解各种用益物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以便更好地利用和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