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别程序的审理时限主要规定如下:

审理期限

民事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选民资格案件的特殊规定

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应当在选举日前审结,并且判决书须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综上所述,民事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通常为三十日,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且选民资格案件有更为严格的审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