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由以下要素构成:

法定的宪法宣誓者:

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的宣誓词:

宣誓词通常包括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等内容。

宪法宣誓场合: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可以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宪法宣誓仪式:

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宪法宣誓程序:

包括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根据决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事项,如宣誓的具体步骤、监督方式等。

宪法宣誓监督:

由相关监督机关对宣誓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宣誓的庄重性和合法性。

宪法宣誓效力:

宪法宣誓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制度,对于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提高宪法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宪法宣誓的完整制度框架,旨在通过庄重、神圣的仪式,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的忠诚和宪法意识,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