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如下:
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破产财产分配
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破产债权。
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总结: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终结和注销登记。整个过程需要遵循《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