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是 诺成合同,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质押权以质押物的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这意味着合同一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且合同在成立时即生效。然而,物权的生效需要质押物实际转移占有。
具体来说,《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表明质押合同的生效并不依赖于质押物的实际交付,而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协议。一旦合同成立,质权即被视为成立,无论质押物是否已经实际交付。
尽管存在关于质押物交付与合同生效的不同理解,但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质押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并生效,这一点是明确的。因此,质押合同被视为诺成合同,主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而非质押物的实际交付。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质押合同的签订和质押物的交付应当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质押权的顺利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