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涉及的人员类型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
赌场的组织者或管理者
负责策划、搭建和管理赌场的人员,包括赌场的拥有者、日常管理者以及具体运营人员。
提供场地、设施及资金的人员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赌具、资金等各种便利条件的人员。
组织、招徕他人参与赌博的中间人或代理人
积极推动他人参与赌博活动的中间人或代理人。
明知是赌场却仍然为其提供服务或支持的人员
对于明知是赌场却仍然为其提供服务或支持的人员,例如进行宣传推广、招徕赌徒等。
赌场受雇服务人员
虽然为赌场提供服务,但一般不直接参与赌博分成或承担赌场风险,仅按照约定领取固定工资,因此一般不视为开设赌场罪的主体。
共同犯罪的参与者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表明某些人共同策划、实施或协助开设赌场,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证据和事实,对涉及的人员进行细致的分析,以确定其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并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