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涉及的人员类型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

赌场的组织者或管理者

负责策划、搭建和管理赌场的人员,包括赌场的拥有者、日常管理者以及具体运营人员。

提供场地、设施及资金的人员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赌具、资金等各种便利条件的人员。

组织、招徕他人参与赌博的中间人或代理人

积极推动他人参与赌博活动的中间人或代理人。

明知是赌场却仍然为其提供服务或支持的人员

对于明知是赌场却仍然为其提供服务或支持的人员,例如进行宣传推广、招徕赌徒等。

赌场受雇服务人员

虽然为赌场提供服务,但一般不直接参与赌博分成或承担赌场风险,仅按照约定领取固定工资,因此一般不视为开设赌场罪的主体。

共同犯罪的参与者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表明某些人共同策划、实施或协助开设赌场,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证据和事实,对涉及的人员进行细致的分析,以确定其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并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