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恶意磋商:
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如违反保密义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上述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损失,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后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后因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