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指数的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具体规定如下:

单处伤残等级

一级伤残:100%

二级伤残:90%

三级伤残:80%

四级伤残:70%

五级伤残:60%

六级伤残:50%

七级伤残:40%

八级伤残:30%

九级伤残:20%

十级伤残:10%

多处伤残

如果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附加指数的确定

六级至十级伤残,每增加一处,增加5%

二级至五级伤残,直接增加10%

这些规定为计算伤残赔偿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具体伤残情况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