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共有 十个海事法院,分别是:
北海海事法院:
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大连海事法院:
管辖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
管辖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
海口海事法院:
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等案件。
宁波海事法院:
管辖浙江全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
青岛海事法院:
管辖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岚山、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口、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
上海海事法院:
管辖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水域范围。
天津海事法院:
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
武汉海事法院:
管辖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太仓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长江支流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厦门海事法院:
管辖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
建议:
如果涉及特定区域的海事纠纷,可以根据案件发生的具体位置选择相应的海事法院进行起诉或应诉。
对于跨区域的海事案件,可能需要多个海事法院进行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