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处分的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对于重要或复杂的问题,或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应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处分程序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

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处分程序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处分程序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

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简易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警告处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备案和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处罚决定应当备案。

警告处罚决定执行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处罚决定。

这些程序确保了党纪处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保障了党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