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下是户口迁移的基本手续:
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向目标迁入地的公安派出所提交入户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表》。
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单位证明、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的证明等。
派出所会对这些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入户审批表,上报给县、市公安局进行审批。
进行审批流程
市、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审批从农村迁入城镇,以及从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口迁移。
市区的公安分局则主要负责审批从集镇的非农业人口迁入城市和县城的户口迁移。
获取准予迁入证明
经过审批同意入户的,迁入地的公安机关会发放《准予迁入证明》。
持有这个证明或无需此证明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并获得《迁移证》。
完成落户手续
居民应在《迁移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前往迁入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除了《迁移证》外,根据不同的迁移原因,可能还需要提供准迁证、招工招生、毕业派遣、工作调动等相应的证件。
对于入籍、归国定居、复员转业退伍、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民政部门收容安置的无家可归者等特殊情况,他们无需提供准迁证和迁移证,可以直接凭相应的证件办理落户、入户手续。
建议
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前,建议提前咨询目标迁入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户籍登记机关,了解具体的材料要求和流程。
准备材料时,确保所有必需的文件都齐全且真实有效,以避免因材料问题影响迁移进度。
如果涉及到特殊情况的迁移(如投靠、购房、工作调动等),需要提前了解并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