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贪污,也称为共同贪污犯罪,是指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行为人数量:
至少两人(含两人)以上参与。
行为内容:
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共同故意:
各共同贪污犯罪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并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犯罪结果:
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集体贪污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大集体腐败:
腐败主体是整个单位,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往往可能是半公开的。
小集体腐败:
腐败主体是单位中勾结在一起的部分官员。
需要注意的是,集体贪污罪不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还适用于其他非国有单位。此外,集体贪污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仅限于贪污者个人,还包括与贪污者勾结的其他人员。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加强对集体贪污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有效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