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使用许可是指 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仅将该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并在合同规定的时空内,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放弃该商标使用权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这种许可方式要求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并且商标权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在独占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享有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即被许可人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方式下独家使用该商标,而商标权人不仅不能再许可其他第三人使用该商标,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这种许可方式必须在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双方当事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独占使用许可在商标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以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所体现。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独占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