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礼让行人的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条进行判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判断标准: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

当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时,若遇行人正在通过,必须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行人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遇到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

转弯车辆妨碍行人通行

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若妨碍行人通行,则认定为不礼让行人。

机动车在无信号灯控制的斑马线前鸣笛催促或行人、车辆同处斑马线内且行人在机动车前方

这种情况下,机动车被认定为不礼让行人。

机动车行经无信号灯控制的斑马线时未提前观察和预判

机动车在行经无信号灯控制的斑马线时,必须提前观察并对行人进行预判,否则可能被视为不礼让行人。

路口右转时未礼让行人

在路口右转时,遇到直行的行人,车辆不等行人通过,算不礼让行人。

人行道和路口安全岛之间的斑马线,车辆右拐遇到行人正在通过时未礼让

在人行道和路口安全岛之间的斑马线,车辆右拐遇到行人正在通过时,不等行人通过,算不礼让行人。

总结:

不礼让行人的行为主要包括未减速行驶、未停车让行、未避让行人、转弯车辆妨碍行人通行、在无信号灯控制的斑马线前鸣笛催促、未提前观察和预判行人通过、路口右转时未礼让行人以及在特定斑马线右拐时未礼让行人。这些行为都将被记3分并处以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