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销售退回
发生销售退回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并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
开票有误
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若专用发票填写有误,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
应税服务中止
如因应税服务中止需要作废发票,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
销售折让
发生销售折让时,可以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购货方不索取
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发票联次不齐全
发票联次不齐全的发票无法作废。
已认证或已抄税的发票
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已抄税的发票不能作废。
跨月发票
跨月的发票不能作废。
电子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直接作废,需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处理,红冲后再重新开具蓝字电子专票。
成品油发票
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及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以上是发票作废的常见情况及其处理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税法规定执行,避免违规作废发票,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