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小孩上户口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办理收养证

到县级以上民政局办理收养证。

准备材料

领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领养证。

如有单位的,需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无子女证明、体检证明等。

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等待审批

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核实并提出意见。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户口登记

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对于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原户口。

对于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注意事项

如果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可先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对于不符合收养条件的私自收养,公安机关应告知抚养(助养)人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请根据最新的政策和规定进行操作,因为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