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公司应当在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此外,对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并且该约定合法有效,那么原告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指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起诉公司的主要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通常应在被告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涉及合同纠纷或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起诉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