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安置的优抚对象包括:

革命伤残军人: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伤残军人可以享受伤残抚恤,包括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的康复、医疗和休养服务。

复员退伍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的军人,国家设置有专门的安置机构负责他们的日常接受和安置工作,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并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等机构。

革命烈士家属:

包括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定期抚恤。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抚恤,包括死亡抚恤与残废抚恤,以及定期或临时的生活补助。

病故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的家属也可以享受国家抚恤,具体待遇与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类似。

现役军人家属:

现役军人的家属可以享受一定的优待和抚恤,具体待遇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特定群体:

如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部分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60周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也可以享受国家抚恤补助。

这些优抚对象的安置和优待措施旨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体现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和尊重。具体的安置政策和待遇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时间的不同有所调整,建议联系当地的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