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是指 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普遍的,不依赖于个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特点包括:

普遍性:

所有自然人,无论其个人条件如何,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平等性:

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没有差别,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定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不由个人决定,且内容和范围由法律规定。

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不能转让或放弃,也不得由他人限制或剥夺。

总结来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与民事活动的基础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