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议的步骤如下:

提出复议申请

信访人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若采用口头形式,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期限

信访人需要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若对复查意见仍不服,可继续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内容

信访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供申请书、信访事项原处理意见书、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重点记载对原处理意见书不服的部分。

受理与告知

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不予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原受理机关。

办理与答复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送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复查(复核)事项应在出具受理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送达申请人。

送达方式

复查(复核)意见书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建议:

信访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详细记录并整理好所有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申请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维权,如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