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遗嘱需要满足以下法律要求:

遗嘱人能力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达到法定年龄且精神健康,能够理解和处分自己的财产。

真实意愿:

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没有受到胁迫、欺骗或伪造。

合法性: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能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并且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遗嘱形式: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有效的遗嘱形式包括: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他要求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遗嘱人如果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已经设立的遗嘱的效力。

以上条件综合了《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对遗嘱有效性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的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法律差异而有所不同,请以当地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