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盐业有以下规定: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食盐零售单位的限制:

食盐零售单位只能销售食盐到终端消费客户,不得销售给其他零售单位,且只能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不得从其他单位及个人处购进食盐。

食品经营者的查验义务:

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相关凭证。

食盐经营者的进货查验:

食盐经营者在进货前有责任查验供应商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并予以保存。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食盐零售单位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包括液体盐、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等。

运输食盐的准运证制度:

运输食盐必须办理准运证,严禁无证运输,准运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和买卖。

盐业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渠道购进食盐。

许可证的审验制度:

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审验。

价格管理:

盐的价格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

储备制度: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销储备盐。

法律责任:

非法经营食盐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区域销售规定:

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盐的安全、合法流通,并保护消费者的健康。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