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优抚对象通常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 残疾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且取得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或病故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如子女、配偶、父母等。
3. 在乡老复员军人:有特定入伍时间限制且未被安排工作的复员军人。
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患病,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5. “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6. “两参”人员:参战、参核的退役军人。
7. 红军失散人员:在乡退伍的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8. 部分老烈士子女: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等。
9.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享受生活补助。
10. 其他特定群体:如伤残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
这些群体根据国家政策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国家关怀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