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间,聚餐的处理通常遵循以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能会受到警告或者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能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如果聚餐涉及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并且拒绝隔离并参加聚餐,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重大危险,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府紧急措施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包括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等。

餐饮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文件要求,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

个人卫生习惯

饭前、饭后、便后要用流水洗手,避免交叉污染。

在食物上桌前要戴好口罩,使用公筷或公勺,避免用自己的餐具夹菜。

合同解除

因疫情导致服务合同(如餐饮预订)不能继续履行的,建议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请根据具体情况遵守当地政府的防疫规定和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