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产继承证明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提交相应的材料:
所有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需要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相关公证书原件。
被继承人的《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遗产若为房屋,则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
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被继承人的单位证明。
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并在外地或国外时,分别在当地公证处或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公证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建议:
继承人应尽早到公证处办理,以避免因材料不齐全或手续繁琐而延误办理进程。
若继承人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需提交相应的委托书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