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志芳因犯 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具体原因如下:
犯罪行为:
段志芳将宋国春推下海,导致宋国春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减轻处罚:
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段志芳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过当,因此对其依法减轻了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4年。
船长李某的行为:
船长李某的行为不能算作紧急避险,因为作为船长,他有在职务上的义务阻止不法侵害发生,但他却抛弃了职务义务,选择和犯罪分子一起进行共同犯罪,因此不能因为紧急避险而被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段志芳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其紧急避险行为并依法减轻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