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操作方法:

平等分割原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根据双方的贡献、财产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则

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如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在财产分割时,可适当照顾无过错方,让其多分得一些财产。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在涉及子女抚养和教育等问题时,财产分割应适当考虑子女和女方的利益,保障其生活和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女方在生育、抚养子女等方面往往承担更多责任,因此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协议优先原则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应予以确认。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分割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用途和双方的生活需要,使分割后的财产既不影响双方的正常生活,又能发挥其最大效用。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操作方法:

明确共同财产范围

需要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这通常需要对双方的财产进行清点和评估。

协议分割

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一般应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

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明显不公平,那么可起诉到法院进行判决。在判决过程中,法院将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特殊情况的分割:

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

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

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

合伙经营

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

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

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

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

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通过以上原则和操作方法,可以确保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保障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