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时间的计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拘留和逮捕的起始时间

通常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的时间点为羁押时间的起始时间。

实践中,羁押日期一般从犯罪嫌疑人丧失人身自由的那一天起算,这通常是被抓获之日或到案之日。

侦查期间的羁押时间

在侦查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另外的重要罪行,羁押期限会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果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身份不明,羁押期限会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在查清身份的过程中,侦查工作不能停止。

羁押期限的法定上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案情复杂且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羁押时间的计算单位

羁押时间以时、日、月计算,但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于某月1日被逮捕,那么羁押时间从该月2日起算。

羁押时间折抵刑期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按照《刑法》的规定折抵刑期。具体而言,管制的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该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综上所述,羁押时间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因素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